商品房应如何办理交接?

发布时间:2005-12-31   浏览次数: 782

黄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5年5月1日交房,直到6月24日开发商才电话通知黄女士去办理交房手续。黄女士称,到售楼部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出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证件或文书,同时在查看房屋时发现门窗均已损坏,水电是否通、厨房和卫生间是否漏水还不知晓.开发商说你来看了房,就视同交房,开发商以此方式办理交接商品房合法吗?

经查看,黄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交接的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这一条款对商品房的交接作了详细的约定:首先,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应当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第二,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第三,买卖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买卖双方验收完毕后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第四,在进行住宅交接时,出卖人应向买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五,在交接过程中,出卖人不提供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六,在交接过程中若出现《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但出卖人应及时维修。由此可知,黄女士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明显的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开发商所说的看了房就视同交房更是没有依据的。

    那么,在收房时购房户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在此案所签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5月1日前,将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这条约定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是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是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户提供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即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三是开发商应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履行维修义务。

  四是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还应当符合双方合同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条件的约定,对供水、供电、燃气设施、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进行核验,重点检查上下水是否通畅,是否渗漏。

  五是对装饰设备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通过以上核验检查,若发现墙壁、地坪、天棚等起泡或裂纹,门或窗关闭不严、渗漏或漏水等问题,均属质量保修范围,不影响房屋交付。购房户应在房屋交接单上标明存在的问题,双方均应标明日期及签字。开发商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房屋交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维修,若开发商未及时维修,购房人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即“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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