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售房经查处后,购房户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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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先生4月初与某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期房款,不久,该开发商因无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被市开发办查处,开发商通知张先生退还其已付首期房款,并解除合同。张先生问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以下简称《 商品房纠纷法律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和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张先生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向张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依据《商品房纠纷法律解释》的规定,对出卖人即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而言,只有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方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必须出具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证据,才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卖人是否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较为容易取证,而什么情况属于“故意隐瞒”呢?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过程是开发商履行法定义务以及购房人享有知情权的体现。否则,将形成“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若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说明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不形成“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此案例说明张先生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业经市开发办查处,张先生可出示“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证据,与开发商协商,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若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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